来源:温小姐社保解答 时间:2024-12-07 09:16:2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洽谈业务、推销产品、对外联络、公关来往、接待会议、接待来宾时产生的费用,例如饭费、烟茶、交通、住宿费等,都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
年度申报纳税时,企业这一年里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税前扣除,不过扣除金额不能超过该纳税年度销售收入的5‰。
关于业务招待费,有很多容易混淆的情况:
工会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属于“工会经费”;企业因业务所需招待客户就餐,属于“业务招待费”;职工聚餐,属于“职工福利费”;职工在出差过程中就餐,属于“差旅费”;职工在培训期间就餐,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会议期间的餐费,属于“会议费”;筹办期间发生的餐费属于“开办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餐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召开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属于“董事会费”。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的“业务招待费”栏目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栏目。
业务招待费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个人所得税方面,业务招待费需按规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否则也将不予扣除。
此外,不合规范、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或者没有真实发生、证明不了业务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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