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彭州检察 时间:2024-10-31 08:15:34
无期徒刑是徒刑的一种,存在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严厉的刑罚。它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为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民财产人身安全等是非常有必要的刑罚。
特点
无期徒刑剥夺罪犯的自由是没有期限的,但是在服刑期间的一定情况下可以得到减刑或者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且符合特赦令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特赦释放。在我国无期徒刑执行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罪犯并没有牢底坐穿关押至死,在接受改造教育后回到了社会,并没有断绝罪犯再生之路,而给了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无期徒刑不存在折抵先行羁押的刑期,而且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减刑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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