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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六大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来源:王本思律师   时间:2024-08-27 08:45:44 

一、概念的不同

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及第1034条第2款分别对隐私、个人信息的概念做了规定;通过对概念的分析比较,可以得出,隐私强调的是私密性(即不愿为他人知晓),而个人信息强调识别性。


二、外延不同

个人隐私不包括个人公开的信息,如个人的姓名、性别等个人公开信息,而且个人隐私必须是隐秘的,一旦公开就不再属于隐私。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一定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如,自然人的姓名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客体,但是不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肖像属于个人信息,不当利用肖像的行为构成对肖像权而不是隐私权的侵害。


三、制度价值取向不同

隐私保护来源于对人格权益的关注(具体从隐私权的发展历史、民法典第990条规定角度上来看),而个人信息关注的是信息控制和信息合理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可见《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四、保护原则不同

隐私作为一种客观状态,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经权利人的明确同意外,不得实施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个人信息的收集、适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见网络安全法第41条、民法典第1035条)。


五、保护程度不一样

私密信息既是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具有一定重合的部分,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不是要对隐私权对私密信息的保护,而是对隐私权保护的补充(见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另外,对个人信息中可谓肖像权、姓名权等保护时,优先适用这些人格权保护的具体规则,在具体人格权保护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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