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纪林 时间:2024-08-04 10:15:55
前言: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类案件,贪污罪、受贿罪能占半壁江山。两高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对上述两罪法定刑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有较详细的规定,但两高未制定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各省两院也未公开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在将被调查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虽不用给出量刑建议,但对两罪的量刑方法也应有一定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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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先说一下量刑的基本步骤(以福建省的实施细则为例):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对于贪污罪、受贿罪,我们这里必须作一个微微调整,形成一个初步的刑期计算公式:
调节后的刑期=基准刑*量刑幅度=(量刑起点+犯罪数额增加的刑期)*(1±量刑情节1±量刑情节2±量刑情节3……)
上述量刑情节可以是从轻或减轻情节,也可以是从重情节,从轻就减去,从重就增加。这里要把握一个度,不算立功情节的话,各量刑情节从轻、减轻合计最多可以减少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6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文底的第二个例子涉及到部分量刑情节最高只能减少多少年以下)
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贪污罪的各档次法定刑:
我们把《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贪贿解释》相对应条款结合在一起,直观展现给大家。
(一)贪污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见下方蓝字介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贪污数额,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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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基础知识就普及到这,开始给案例:(经查阅裁判文书网,福建省贪污20万元以下的案件,又具有自首、坦白、退赃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最终判处刑罚大多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且缓期执行,无较大量刑意义;且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对部分贪污数额较小的案件可能转第三种形态处理,以下案例的贪污犯罪数额会定 在20万元以上。)
案例一:2013年至2017年间,邓某在担任某县团县委、青少年宫的财务报账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列支津补贴、虚报发票费用等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44.7万元,用于日常消费。邓某案发前主动向单位领导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赃款。
(1)量刑起点:贪污44.7万元,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属于贪污数额巨大,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有期徒刑三年为量刑起点;
(2)犯罪数额增加的刑期:(300万元-20万元)➗(10年-3年)=280万元➗84个月=3.333万元/月(增加280万元的贪污数额,增加7年刑期,换算下来就是每3.333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44.7万-20万元)➗3.333万元/月≈7.4个月,向上取整8个月;
(3) 基准刑为:量刑起点3年+犯罪数额增加的刑期8个月=44个月;
(4)量刑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40%,此处按-30%计算;酌定从重情节,多次贪污,+10%;酌定从轻情节,全额退赃,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按-25%计算;认罪认罚,-10%。因从轻、减轻情节30%+25%+10%=65%,按最高60%计算。
调节后的刑期=基准刑*量刑情节=44个月*(1-60%+10%)=22个月=1年10个月,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外,在下一个量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因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可以降一档提出量刑建议为1年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到,自首减轻情节的重要性,这也是大多数被审查调查人唯一能争取到的减轻情节,如果没有该减轻情节,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最终的量刑建议,最低也只能到三年有期徒刑。这就是为什么纪检监察机关一直鼓励主动投案自首,也希望部分人看到这里能有所触动)
案例2:2012年1月至2021年7月,邓某利用担任某市级公立三甲医院财务科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其本人和虚列他人工资、绩效及奖金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11万元;其还通过私自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采用收入不入账进行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合计侵吞公款人民币53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房贷利息。2021年7月,邓某被留置后,短时间内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监委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邓某由家属变卖房产,已退出赃款人民币67万元,并认罪认罚。
(1)量刑起点:贪污538万元,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属于贪污数额特巨大,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有期徒刑10年为量刑起点;
(2)犯罪数额增加的刑期:(538万元-300万元)=238万元,这里没有一个比较固定的刑期增加标准,要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职务职级、所从事工作、案发地政治生态、经济情况等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实践中可以参考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进行计算,这里数额会呈一个阶梯性的增长),这里暂按100万元/年定,238万元➗100万元/年≈2年5个月。
(3) 基准刑为:量刑起点10年+犯罪数额增加的刑期2年5个月=12年5个月;
(4)量刑情节:法定从轻情节,坦白且主动供述监委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此处按-15%计算(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一般不超过2年,综合考虑主动供述监委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稍提高从轻幅度);酌定从重情节,多次贪污,+10%;酌定从轻情节,部分退赃,退赃态度好,但退赃数额较少,按-10%计算(退赃最高从轻30%,且一般不超过3年);认罪认罚,-10%。
调节后的刑期=基准刑*量刑情节=149个月*(1-15%+10%-10%-10%)≈112个月=9年4个月,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外,在下一个量刑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但因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无法降档,量刑建议定为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受贿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与贪污罪一致,大家可以参考着自己确定量刑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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