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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考常识积累:特别行政区制度

来源:永岸公考   时间:2025-02-09 01:02:13 

一、什么是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就是港澳台地区,所谓的“一国两制”指的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中国大陆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二、特别行政区没有哪些权力?

1.外交权

外交权是只有主权国家才会享有的权力,特别行政区属于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不能享有外交权,但是可以享有一部分对外交往的权力。

2.防务权

主要指的就是国防事务的权力,这个也是只有主权国家才能享有的权力,特别行政区不能享有该项权力。

三、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有哪些?

1.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2.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所以像是港澳地区的案件,是不能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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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

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解析】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具有独立的外交权,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因此,D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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