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风起0920 时间:2025-02-27 00:10:34
民法典中物权包含以下四类: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抵押权:
1、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不动产抵押(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实行以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买卖不破租赁。
4、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以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买卖不破租赁。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已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清偿顺序:(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权:
1、 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合同一般包括(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及方式。
2、权利质权。权利明细包含: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酱油的应收账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财产权利。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出质登记办理时设立。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 留置权人拟处置留置财产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鲜活易腐品除外。
(3)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需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支付的必要费用
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人应当将取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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