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磁普法宣传 时间:2024-07-31 13:00:37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患者在享有就医过程中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仅是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也是对医生的尊重。
一、患者的权利有哪些?
(1) 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客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 医疗文件复制权。《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 监督权。患者可以对医院的医疗、护理、管理、保障、医德医风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7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 在场权和共同委托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17条分别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5) 请求回避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6) 求偿权。《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生命健康权、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平等医疗权、服务选择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二、患者的义务有哪些?
(1) 按时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2) 如实告知病情并遵循医嘱的义务。患者陈述自己的病情与治疗情况时,有义务尽可能详细真实地提供病史,告知医生治疗前后的情况,不说谎、不隐瞒,以便医务人员作出正确的诊疗方案。
(3) 诊疗方案做出并取得患者同意后,患者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疗的义务。具体表现为遵循医嘱进行相关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活动。
(4) 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5) 不得盗窃、抢夺病历的义务。
(6) 正常出院的义务。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床位。
(7) 对有患者死亡的,患者家属有配合尸检、尽快查明死因,不长期停放尸体,依法处理实体的义务。
(8) 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的义务。不允许借口医疗事故打骂医务人员。
(9) 自觉维护医疗秩序的义务。不能大声喧哗、保持清洁卫生,不干扰医务人员的正常医疗活动,不损坏医院财产。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依赖于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医生耐心倾听、运用自己专业知识为患者提供最佳治疗方式是他们的义务,但是作为患者,尊重医生的劳动、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也是应尽的义务。这样不仅能让医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病情,有利于自己的治疗和康复;也能与医生更好地沟通,缓解患者自己和家属的焦虑心情。相反,如果不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对医生不信任、缺乏起码的尊重,不但不利于治疗,也会破坏患者自己的心情,对病情的恢复造成影响。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能否成为医院的“挡箭牌”?
手术同意书,是指医患之间约定,由患者授权医师实施手术,患者自愿承担手术风险的协议,手术同意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手术同意书是医患双方未实施手术而达成的协议。然而,通常情况下,协议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但是,作为签订手术同意书的一方,医疗机构具有主动优势,他们会利用这种优势规定一些强制性的格式条款。
签订手术同意书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也是患者知情权的体现。《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里说的实施手术情况下需要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或其家属书面同意,一般就是与患者或者家属签订手术同意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是现实中,医疗机构提供的手术同意书往往是一种格式文本,医疗机构可能会在其中预先规定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患者不利的条款。因此,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为患者实施手术时,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签订手术同意书,患者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只有这样手术才能正常进行。但是手术同意书并不能成为医院免除自身责任的“挡箭牌。”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于手术同意书中)中含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免责或其他免除自身责任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时,那么该格式条款就无效。对于因过错造成的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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