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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担保:质押的质权从何时设立?

来源:国杰律师说   时间:2024-10-29 10:31:00 

权利质权有多种表现形式,一般来说,既然是质押产生质权,就不应该产生质权从何时设立起算的问题,因为出质物交付是质押的一个基本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质的权利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既可能有权利凭证,也可能有其他不同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押的质权设立时间,有下列5种情况: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这些票据、单据本身就是权利的凭证,当权利凭证交付时,质权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代表着在基金和公司中的权利内容,出质时仅交付相关文件并不能设立质权。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均是以登记为准创立的法律权利,其中的财产权出质,当然也必须登记。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是一种权利的金融创新性行为,未经登记将会无法判断有关权利的起始时间。因此,登记行为才是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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