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训一身正气 时间:2024-10-30 10:00:37
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宪法规定,村集体单位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级别的单位。我们国家的国家行政级别最低的是到乡镇,村级是村民自己选举自己的村长、书记进行自我管理的集体组织。
这几年每次思考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也结合了历史上的乡村治理之道,发现不仅是新中国这样的宪法规定,几乎历朝历代都是这样的规定,为什么呢?这里边仍然是治国安邦之道,乡村的村集体单位已经是超过家庭这个单位之上的最小单位了,家庭是血缘关系的,那是原始社会都要遵守的单位,所以村集体作为最小的单位,是不能再进行国家行政级别管理的。也就是说,作为农业大国的社会,农耕文明之下,要留下一部分空间给农民自由,不能一竿子插到底,管理到人家家门口上去了,人家连呼吸都得看人脸色,这是极重的一种表现。只有历史中那些特别时期,一般是指特别黑暗时期才会那么做。比如赫赫有名的历史上商鞅变法中的内容,十家一个集体,由十掌管理监督,五家在做一个小集体,由五张管理监督,这就是把人民的自由呼吸空间给堵死了。那种就是国家行政级别的最小单位,居然到了五家一个单位上。
而我们今天一个村子都是村民自治,一个组也有组长,但是这些不是行政管理权力,而是服务人员,性质是不同的。记住村长并没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利,只是全体村民公选出来的自己信任的人物,帮助大家。做服务的如果干不好,失去村民信任,村民有权随时罢免村长离职。这个村长的职务不属于国家行政级别的范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提起公选活动的任免,村长的常设组织一般是村委委员会,村委委员同样是村民信得过的任务。我啰嗦了这么多法律概念以及他们内在的思想逻辑,只是想告诉今天的村长们,第一,他们不是国家行政级别的单位,不要把自己当成官儿了,第二,既然当了村长,就得有这个责任和担当,针对全村的大小事务进行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有效作为一番了。
这几年有很多地方在乡村振兴这股风下,村长牵头带领村民发家致富的故事有很多,一般的操作都是将全村资源进行重新排列组合,而无论怎么组合,都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那就是拆掉单家单户的单干思想,重组集体思想。集体经济项目比较成功的,为什么全国那么多村子,在列的区区只有几十个呢?说明我们绝大多数村长在职,首先搞不懂他们是干什么的,有的以为自己可以只手遮天就无法无天的,有的则以为就是给乡政府打工跑腿、递茶端水的、写报告的。连自己的职务性质都搞不懂的村长大有人在,怎么可能做出成绩呢?
当前就摆在全体村长面前一道光荣的历史使命,干好了,不仅是村民的福祉,也是自己的福祉。祖坟上都会被人代代添新土加纸钱是什么的。带领村民们守土养老,就是这几年的土地养老方案。这套方案大致情况是这样,第一,不违反现有任何法律,第二,村民自治行为,而这个自治行为要在村长牵头、村委组织的配合下进行,第三,村土地集体化经营方向有两个基本方向性选择,第一个就是像刚才列出的那些全国村集体经济示范村模式,就是搞特色经济项目,几乎占用了全村土地资源,经济项目的收益自然要分配给全体村民,这个经济收益进行村内养老金的足额享有是没有问题的,往往还会超出这个预期。而另一个基本方向,我看到今天还没有人去搞,那就是村内资源贫乏,搞不起特色经营项目的,而仅仅只是将土地由单家单户集中到一起。还是干原来。还该干的事情,原来是种粮食的比较普遍,土地集中后,村委安排仍然是种粮食,不同的是之前是单家单户的种植粮食,粮食收益非常稀薄,又被分配到各家各户的个人头上,稀稀松松,可有可无,不够填牙缝的。那么之后怎么做呢?只把这些土地收益集中起来,进行村内老人的养老问题解决,以各项数据作为强硬的支撑,这些数据效果是没有问题的。比如说全村有多少土地,全村有多少60岁以上的老人数,或者说65岁以上的是多少,这是非常关键的两个数据,每个村长甚至是村民可以轻松得到这两个数据。然后呢,看看按照这些土地一般情况下的年收益状况,按月分配到那些老人头上的金额,能不能满足当地基本养老目标?
虽然全国各地村子具体差异性实在太大,但是总体而言,就按照粮食种植的情况看,一个月一个老人分配800元养老金也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差点也差不多。我今天呢,不做太过详细的解说,详细的解说之前呢也做了很多内容,今天再次提示那些村长们,要有一番作为,又不知道怎么作为的时候,请往这两个方向入手,如果经济项目宏大,没有两把刷子根本搞不起来,那么就做后一个,就按照当地原来搞什么,现在还搞什么,变单家单户到统一集体上来,然后把仅有的那点收益集中火力,只办一样大事,那就是养老,就可以起到杠杆效应,只要村民的养老问题解决,其他的连锁反应就会一并俱燃。
这项操作符合乡村振兴政策,符合土地集约化,符合高标准粮田建设,符合村集体经济建设,符合粮食保障国策。符合农民今天最实际的利益需求、养老需求,村长们可以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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