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二中院 时间:2024-08-02 09:30:40
作品
“作品”一词,大家都耳熟能详,那么什么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从学理上来说,作品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不同形式的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01
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造;
02
必须具有独创性;
03
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其中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那么何谓“独创性”呢?
所谓独创性,即是指作品系独立构思而成,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也就是说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所得。简单来说,只要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构思创作产生,不是单纯模仿或者抄袭别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些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
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即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论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注意!
《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如果著作权人以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作品的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国家有权禁止该作品的出版和传播,比如淫秽录制品的印刷、录制、传播行为本身即违反宪法、行政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甚至构成犯罪,当然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此外,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和公式也因或欠缺独创性或已进入公共领域不能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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