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侍律说法 时间:2024-07-26 10:30:45
在我国,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规定因公诉和自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分而有所不同:
首先,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必须是合议庭)审理公诉案件,原则规定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对于下列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一,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第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第三,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并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由此看来,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以外,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公诉案件,原则规定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但是,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也就是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也分两种情况而有不同的规定。即:一是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审理期限的具体规定,原则上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二是被告人未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如果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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