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说良法 时间:2024-08-11 09:45:36
由于户籍制度在历史上存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从而在法律上衍生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法律上“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直饱受争议,不少人提出,“同命不同价”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毫无疑问,生命和健康本应无价!
因为,以金钱形式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本身就与“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存在冲突,倘若再以受害者的户籍来划分生命和健康价值的高低,给予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赔偿金额,不仅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不出法律和司法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平等尊重和保护的价值追求,而且也会让受害者及其家人产生了“身份不同、生命健康就不等价”的法律误解,这无疑会对本以承受着巨大伤痛的受害者及其家人又是一次精神上的打击。
不过,社会在进步,法律也在进步。
伴随着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2014年建立之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退出了历史舞台,并在2019年正式拉响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改革号角。
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的改革历史脉络大体如下:
【 1 】部分省级法院只在辖区内的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并未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法院开展试点;
【 2 】还有部分省级法院将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工作的案件类型仅限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未覆盖所有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从此,“同命不同价”正式成为历史,“同命同价”登上历史舞台,这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
【 1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省级(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标准;
【 2 】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省级(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作为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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