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贤思商务律师 时间:2025-01-25 0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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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这一概念主要是围绕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认定的,符合字面上的意思——控制股份/股权的股东。但这一概念并不能涵盖所有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因为并不是只有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权的股东能够实施控制权。
2、控制股东的概念
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控制股东的概念,但是从一些高级法院发布的适用于本辖区的意见,我们可以找到关于控制股东的概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满足控制股东的三个条件,首先,控制股东是公司的股东,但对于是否持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股份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其次,控制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通过股东会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选任董事控制公司,这与控股股东有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就存在很多控股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无任何干预这样的例子,依然保持其原来的经营方针、计划;最后,控制股东能够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但要注意的是该主要决策活动主要是指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例如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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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仅仅只是地方法院的实务指导意见,而且对持股数量没有限制。在实际生活中控制股东往往占有较大的股份,与公司法规定的控股股东概念有部分重合,但也存在虽然占有较小的股份,但仍然对公司有着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掌握较大股份的控股股东不干预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干预这类股东的管理行为,而他们通过在公司担任要职,或通过选任其信任的董事管理公司,来真正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由此成为公司的控制股东。
虽然法律对控制股东的规定较少,但是我们可以结合部分学者的观点,对其概念进行补充和完善。有学者认为,控制股东是指可以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对公司实施控制的股东。这一概念使用的是概括性定义,外延非常广泛,但是也更为抽象。突出表达了控制股东的特点是其优势地位,其他方面并未过多论及。如果将这一概念写入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那么会出现因为其过于宽泛而无法适用的情形。
还有学者认为,控制股东是指持有被控制公司发行在外的过半数的股份,或者虽然其持股不足半数股份但能够以选举、任命董事或其他能够依据章程的安排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财务政策等重大事项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股东。这一概念乍一看也是概括式的定义,但实质上是列举式定义,它将控制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拥有过半数股份的股东,另一类是通过章程约定对公司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股东。这一观点并没有跳脱出已有的定义,只是换了一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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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上述有关控制股东的概念依然围绕着股份展开,但正如上文所说,所有权是控制权的根源,不可能完全绕过股份去谈控制权,但所有权并非是控制权的全部。单从控制股东的字面意思理解,至少也是公司的股东,是拥有公司股份的。但是否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并不是成为控制股东的必要条件,也有定义将控制股东的概念在控股股东的概念上进行了扩展,认为实质上对公司有决定性影响的股东或者以协议等形式实现对公司控股的股东也能被认为是控制股东。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控制股东是基于其占有/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章程、协议的约定等能够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
3、控股股东与控制股东概念的区别
从上文对控股股东与控制股东概念的分析中也能够看出,二者并不指代同一主体。
一方面,二者的产生方式不同:控股股东的产生方式是拥有足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份/股权,控制股东的产生方式更加多样,不仅可以通过控股,还可以通过章程、协议等方式实施控制权,对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控股股东也不一定实施控制权,实施控制权的也不一定是控股股东。因此二者是有着交叉关系的主体范围(见图2-1),实施控制权的必然是控制股东,但不必然是控股股东,也由此奠定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控制股东如何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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