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垣衡法律 时间:2024-09-01 08:15:37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实施类似行为的,按照贪污罪处理。
本罪的主体要具有特殊的身份,在职务上有实施侵占本单位财产的便利。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具有主观的能动性,所以行为人对于行为的后果是明知的,并且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基于职务的便利能够占有财物,如果是基于合法的事由占有单位财物也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基于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所有的财产变为自己所有,才涉嫌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
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4、客体要件
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行为人侵犯的是单位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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