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8-06 09:45:29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3、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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