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国历史观 时间:2024-07-21 08:30:52
书史学家费瑟认为:“版权是印刷和出版特定作品的唯一权利的关键特权”。
版权对书商而言极为重要,1695年前他们主要通过书商公会的登记制度以保护自己权益。
但是,随着1695年许可法案的失效,这些书商保护版权的途径和依据也随之消失。
书史学家道格拉斯称:“从许可法案失效到版权法通过的这段时间是英国文学盗版的全盛时期”。
面对出版业的发展,书商为获取最大的利润,常通过重组或修改原作的内容、页码或者用相似的标题等方式进行盗版。
18世纪的书商爱德蒙库尔因盗版而闻名,他的传记作者威廉曾这样评价道:“他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抄袭者和文学伪劣商品的提供者,以重新排列图片和改变标题页的方式,使旧出版物看起来像是新书而臭名昭著”。
面临盗版对自身权益的损害,书商曾多次尝试向议会请示,他们希望议会制定有关出版业贸易的新法律。
1707年2月26日,书商和印刷商向下议院递交请示书,他们提出了鼓励学习与版权立法的要求。
议会同意这一要求,但并未立即制定相关的法案。1709年12月12日,他们再次向下议院提交了一份请示书。
经过书商不懈的努力后,在1710年4月5日,世界上第一个版权法《安妮法》出台。
《安妮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承认版权合法存在的法规,被视为英国版权法和图书贸易史上的里程碑。
该法的主要规定是:“已经出版作品的版权从1710年4月1日起,现有出版物的版权限制为已出版书籍21年,新书14年(条款基于7年学徒期的倍数)”。
该法案的目的是通过在规定时间内,将版权授予相关的作者或购买了版权的买主以鼓励学。
1710年法案并不是一项令人满意的立法,这部法案旨在捍卫拥有版权书商的财产权,因此被称为“书商法案”。
事实上,这部法律很少考虑出版贸易本身的发展,最重要的是完全忽视了作者的权益。
但是法律包含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即:“书籍是由作者而不是书商创造的,书商只是购买作者创造的书籍”。
这为之后作者对自己权力的争取提供了依据。书商和作者依靠版权法获得对自身权益的保障。
伴随着作者权利意识的增加,版权法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发挥了作用。作者亚历山大·蒲柏便是第一个成功借助版权法维护了自身权益的作家。
蒲柏在1714年至1738年间与友人的书信,被书商爱德蒙•库尔在1741年5月31日出版。
但是库尔的出版未经蒲柏的授权,因此蒲柏援引《安妮法》向英国上议院的衡平法庭指控库尔。
1741年6月4日,法官哈德威克在衡平法庭主持此案,判决库尔不得再对这本书进行出版和销售。
库尔这个判决不满,针对此哈德威克以“他出版的信件是有学术价值的并能够用于促进学习,说明了信件是写信人和收信人的共同财产,是符合版权法对鼓励学习的要求”为由,维持原判。
哈德威克法官对该判决构成了《版权法》的第一个主要的法庭解释之一。
蒲柏和库尔在1741年的法庭之诉,几乎没被国内学者所援引,但是在国外学者的论著中常提到这个案例。
法律史学家马克·罗斯认为:“该案是英国和美国版权法的一个基本案例,该案确立了信件版权属于作者的原则”。
因为这说明此时,文本作为非物质财产的概念已经诞生。
1774年,苏格兰书商唐纳森和贝克特之间的诉讼,通过取消伦敦书商对出版业的垄断,进一步完善了版权法。
1774年,托马斯·贝克特控诉苏格兰书商亚历山大·唐纳森,侵犯了自己对《四季》的出版权。
随即,衡平法院依据在1768年对永久性普通法权力的确定,要求唐纳森不得继续出版《四季》。
但是,唐纳森并不认同法院的判决,向上议院提出上诉。经过议会的多番讨论后,判定唐纳森胜诉。
唐纳森的胜诉是英国出版贸易史上的一个决定性转折点,因为它标志着始于1557年以来,对书商公会长期保护主义时代的结束。
该案是对《安妮法》的运用和完善,书史学家所说:“它在法律上建立了文本个人所有权的先例和观念,后来被国际上对版权的解释所采用的”。
到18世纪末版权已经确立,并且得到了合理的理解。
诽谤是一种普通法罪行,主要的诽谤类型主要是一-亵渎和煽动性。
诽谤会激起党派纷争和引起分裂,对社会的稳定百害而无一利。诽谤又常常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出版业迅速地扩张下,诽谤出版物不断地增加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隐患。
在这样的情况下,作者、书商和印刷商极易陷入相关的审查中在近代英国社会中,书商公会承担对犯有诽谤罪行人员的审查。
但是1695年《许可法》失效后,英国对出版业审查主要依靠诽谤法。国家试图通过诽谤法,对出版业进行有效的管理。
英国的议会日志上记录了许多因触犯诽谤法而被惩罚的案例。
犯有诽谤罪的相关人员主要被处以罚款,并剥夺出版经营的权利,罪行严重的不仅会受被施以枷刑,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国家对出版业审查的重点主要是对危害国家稳定的煽动性和出版物的治理。
第一,对于危害国家稳定煽动性出版的治理。国家试图使煽动性诽谤法运用于出版审查的尝试,反映了出版管理方式的变化。
自1557年到1695年,一直是书商公会对出版审查进行审查。但是,伴随着许可法案的失效,国家逐渐对出版业进行审查。
议会的权力也不断上升,“任何一个议院都可以传唤犯有滥用特权罪的印印刷商,会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直到立法会议结束或支付一定的罚款为止"。
议会可以传唤创作、印刷和出版煽动性文本的人员。
作者丹尼尔·笛福在《对待非压教徒的最简单的方法》一文中,对议会进行讽刺从而被施以枷刑,之后又因言论不当曾3次被议会传唤。
第二,1704年,约翰·图钦因在《观察家报》上发表几篇诽谤性文章而受到审判。
1709年,女作家德拉里维尔·曼莉写作的《新亚特兰大人》该书揭露了自1688年的改革以来,统治这个国家辉格党的性丑闻。
因此该书作者曼莉,被国家指控犯有煽动性诽谤罪被关押数月。
1745年5月19日,印刷和出版《辉格党的公共精神》的约翰·墨菲和约翰·巴伯,被议会传唤上庭并处以相应的惩罚。
议会认为他们触犯了诽谤法,并称:“我们认为这是荒谬、恶意和虚假的诽谤,对您的苏格兰臣民而言是极不光彩和可耻的”。
议会处以约翰·墨菲和约翰·巴伯以罚款,同时决定为了惩罚这种卑鄙的叛国行为,将于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在伦敦皇家交易所烧毁这本小册子。
第三,在1728年8月24日,米斯特在《薄雾周刊》发表了一篇诽谤国王的文章,之后又以同情雅各宾派被议会起诉。
曾与库尔之共事的约翰·莫斐斯失去了在托利党统治时期享有的特权。
国家对他的第一次逮捕发生在1715年3月,从那以后,莫斐斯经常接受议会的审讯。第二,针对出版的管理。
18世纪的英国社会,出现了大量的低俗文学作品,越来越多的民众乐于阅读此类作品,这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因此国家逐渐重视对这类作品的监管。
18世纪,出版低俗作品最活跃的书商当属爱德蒙·库尔,他长期出版《约翰·阿塞尔敦案》等一系列低俗作品。
因此,爱德蒙·库尔几乎一直是议会所关注的对象。
第四,1725年4月3日库尔因出版《修道院中的维纳斯》,被议会指控犯有“出版倾向于败坏国王陛下和臣民道德的污秽、下流的书籍”的罪行。
1725年库尔在威斯敏斯特的国王法庭受到审判,以下是库尔的审判记录,“先生,前两次他被判各付25英镑的罚款,在付清罚款之前,他还得为自己一年的良好表现付100英镑的保证金;最后一次他被判付20英镑的罚款,并处以枷刑的惩罚”这一年的11月。
书中记录了此事:“1725年11月30日,斯特兰德的一个书商在威斯敏斯特的国王法庭受审,因印刷和出版了几本的书”。
库尔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因犯出版罪而被成功起诉的人,通过国家对库尔的起诉可以发现国家对出版的治理。
不仅是库尔,在18世纪中叶以来,国家更加注重对低俗作品的管理。
1745年,国家发布对《阿雷丁纳斯·雷迪维斯》《维纳斯学院》等小册子的搜查令。议会下令搜查约翰·利基的家,并且起诉和他一起参与书籍交易的另外5人。
书商丹尼尔·林奇因出版《维纳斯学校》和《已婚妇女》等书籍而被起诉;圣克莱门特丹麦教区的小册子销售者乔治·斯帕万因印刷和出版《女士学院》而被起诉。
可见在18世纪中叶以来,英国对出版物的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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