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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两个停止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五个限制

来源:潇洒秦律师   时间:2024-09-04 09:00:40 

行政许可的两个停止

  1. 设定机关停止。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不需要设定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 省级政府停止。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认为,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五个限制

  1. 不得设定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3.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4. 不得设定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
  5. 不得设定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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