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仁心法侃 时间:2025-01-13 09:00:02
单方委托公估报告作为证据有多大用?
双方共同委托进行的公估报告效力自然是认定事实最为重要的材料和依据。那么对于单方委托的公估有多大的证据证明力呢?
对于举证事项而言,即举证责任分配的的问题,通常都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这一点在《民事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都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一般性的引入了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即主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应该对该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对于发生事故,由货方证明船方的责任,而相对的免责问题由船方负举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海商法》五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免责举证责任)
对于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怎样的标准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估报告属于证明事实的材料,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结合其内容。其内容可信的,没有存疑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律没有规定,公估报告必须要双方共同作出才有效力,所以单方作出的公估报告不存在法律上的效力瑕疵。
所以,从这个角度,只要相对方不能找出公估报告的自身问题或者提出推翻公估报告的材料,单方作出的公估报告仍然和双方共同委托的公估报告一样,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那么结合本案看一下,除了法律规定,将单独委托作出的公估报告还需要哪些条件?
裁判摘要:
关于阳明公司应否对涉案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在于涉案货损发生的原因和时段。成都公司认为,阳明公司在承运期间未能妥善管理涉案集装箱,因集装箱进水导致货物受损。而阳明公司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货损系因其承运期间集装箱进水所致,即使集装箱有进水情况,也可能是在集装箱由VIA公司控制期间所发生。本院认为,首先,成都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对涉案货损状况和原因作了评估分析,阳明公司虽提出《公估报告》系成都公司单方委托制作,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该报告结论的证据,且公估公司与公估师均具有合法资质,《公估报告》可作为判断货损原因的依据。根据《公估报告》结论及二审中对公估师的质询,涉案货损原因为集装箱底部进水,且经检测为淡水,货物置于受潮环境中时间不短。其次,涉案集装箱货物的流转依次经过了装箱运往查尔斯顿港、查尔斯顿港堆场待运、YMKAOHXXXXX轮海运、上海港卸船待运、“国良XX”轮水运、重庆港至成都公司陆路运输六个阶段。在装箱运往查尔斯顿港阶段,阳明公司虽提出此时集装箱装货地也曾遭遇暴雨,但未有证据显示集装箱处于底部可能进水的位置,且阳明公司提供的装货港设备交接单证明集装箱进入查尔斯顿港时的状况是完好无损的。而在查尔斯顿港堆场待运期间,不仅气象记录记载其中五天有雷暴雨发生,而且堆场确认集装箱当时露天放置于地面位置,因此可以合理推测,在此期间集装箱底部可能发生进水。在YMKAOHXXXXX轮海运阶段,由于集装箱位于甲板下舱,底部并无可能进入淡水。在到达上海港后的待运和转运阶段,虽亦可能遭遇降雨天气,但考虑货物受潮状况和时间,集装箱在此阶段进水而致货损的可能性显著较小。综合在案证据判断,涉案集装箱在美国查尔斯顿港堆场期间底部进水,进而导致货物受损具有高度盖然性,阳明公司对由其掌管期间发生的集装箱进水存在未能妥善管理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成都公司的货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未能举证证明该货损属于阳明公司依法可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构成对成都公司的侵权,应当对成都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诉人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亚力山卓家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7)沪民终35号(二审维持)
公估报告不仅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而且作为超过上诉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以由此看出公估报告即便只是一方委托,在公估报告符合以下条件时,仍然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其一、公估公司具有合法资质。其二、公估师具有合法资资。其三、公估报告逻辑清晰,没有相反可以推翻公估报告的材料。
在满足以上条件情况下,单位委托公估报告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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