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马云律师 时间:2025-04-21 00:47:38
“竞业限制”是为了平衡
劳动者就业择业的权利
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产生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竞业限制,
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对于补偿金的数额,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从法定。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
法定标准为每月不低于
合同终止前12个月
平均工资的30%,
并且不低于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
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
通常需要签订竞业限制的人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a.高级管理人员
b.高级技术人员
c.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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