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半知小法助 时间:2024-07-08 20:30:26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事实真如此吗?
非也,在现代文明社会,并不是杀了人就一定会偿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483个罪名中唯一一个刑罚由重到轻的罪名。犯此罪的,第一考虑是死刑,其次如果有减轻从轻的情节,才考虑其他。这也和我国传统中的“杀人偿命”相一致。
死刑包括死立执和死缓。
死缓实际上并不是死刑,因为大概率都死不了。
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在我国严格适用死刑的背景下,有相当一部分故意杀人的被告人被判处了死缓。
大概总结一下已经公开的那些判处了死立执的被告人,仅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立执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杀死多人(2人以上)。
2.预谋杀人,手段残忍的。
3.当街杀人,恶性程度高的。
4.随机杀人,人身危险性大的。
5.严重违背人伦,社会影响恶劣的。
6.杀人后有分尸,藏尸,侮辱尸体等恶劣行为的。
7.为满足特殊癖好杀人的。
8.成年人杀害儿童或者未成年人的。
等等……
另外,还有一些恶劣的案件,即使没有杀S人,只是造成了重伤等,也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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