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热情的海风1E 时间:2025-02-01 00:31:00
笔者在看TVB电视剧的时候,经常看到剧中父母与子女因关系恶化,经常蹦出一句“登报与你断绝关系”。大陆与香港法系不同,是不是同样也可以登报断绝关系呢?下面我为了行文方便,就以父子关系为例做番探讨。
首先我们谈的父子关系分为两层,一层是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一层是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从一出生就存在,永远不会改变,即使父子反目成仇,也无法消灭这种关系。
至于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又分为三种,分别是:亲生父子、继父子、养父子。
1、亲生父子,解除法律关系的条文是《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和《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这两个条文规定子女依法被别人收养,则和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消除,即法律上不再承认你们是父子,你们只剩下了血缘上的父子关系。被收养的条件之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的不能被收养,也就不能解除与父母的法律关系。
2、继父子,对于继父子关系,学理方面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可以断绝继父子关系。
3、养父子,对于养父子,法律明确是可以解除的。《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可以登报解除父子关系,但仅限于继父子和养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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