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路敬宇 时间:2024-09-04 08:30:41
大家都知道,民间借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那么,不同情形下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该怎么确认?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
一、被告住所地的甄别
1、如果被告是公司法人,一般以公司注册地为住所地;
2、如果被告是自然人,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a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b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甄别
1、不同于商品买卖等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履行合同”包括出借人向借款出借款项以及借款人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在借款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准。
3、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认定,又区分为两种情况,并根据民间借贷所处的不同阶段加以确定。
4、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出借10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后,出借人并未按约出借款项,此时借款人起诉要求出借人交付借款,则借款人所在地即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5、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出借10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后,出借人按约出借款项,但到期后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此时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则出借人所在地即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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