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学泉谈法 时间:2024-09-13 10:00:38
目前,公安机关受理抵押车的盗窃报案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抵押车主(抵押人)报案,事实是抵押车被抵押公司派人偷偷开走;二是购买抵押车的人报案,事实是抵押车被车的所有人偷偷开走。过程是这样:抵押人想借款,以自己的车辆抵押给抵押公司融资。实践中有两种方式:
一,如果抵押公司有金融贷款业务(有金融许可证,比如金融担保公司),可以直接贷款,双方就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一般约定分期付款,如果逾期,抵押权人(抵押公司)有权开走(扣押)汽车,逼抵押人(借款人还款),抵押人不还,抵押公司就可将此汽车转让,转让一般价格很低,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足以保证自己赢利。比如价值40万的奥迪,抵押借款24万元,24万元两年内(24个月)分期归还,每个月还1万元+(高)利息。履行合同一年后,借款人无钱归还了,抵押公司把车开走,逼抵押人还债。如果不还,会将此奥迪车以15万元转让给另一人。由于抵押公司只是抵押权人,并非奥迪车所有人,故这种转让是一种债权(抵押权之债权)转让合同,只需要通知抵押人(所有权人,借款人,债务人)合同成立(债主变成了他人,不再是抵押公司),司法实践中,常常找不到抵押人,所以难以通知。抵押人(借款人)本应找抵押公司维权(汽车转让),但他付不起官司的成本,于是打听他的车卖给谁了,如果找到了新债主(汽车受让人),就以车辆所有人的身份偷偷把车开走(使用备用钥匙或请开锁公司),实践中,存在转手多次的情况。于是车辆受让人(最后取得车辆的人)以车辆被盗报案。
二,如果抵押公司没有金融业务,于是需要签三个合同,首先抵押公司与借款人签一个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自己的汽车出售给抵押公司,价格相当于借款额,比如将30万元的汽车作价20万,然后实际借款20万元。但汽车并不交付抵押公司,而抵押公司以该汽车为抵押物,与金融机构签贷款合同,分期还款,指示金融机构将借款额(比如20万元)直接交付借款人,最后抵押公司和借款人签一个租赁合同,约定抵押公司(变为出租人)将汽车出租给借款人(就是借款人自己的汽车),借款人以承租人名义支付租金,租金支付完毕后,汽车归承租人(相当于借款人买回自己的汽车),这样操作后,借款人就把汽车变现了。你可能会问,借款人为什么不直接找金融机构借款,以汽车作抵押?实践中,金融机构不会给这种人搞汽车抵押贷款。因为对借款人不了解,借款人不还钱,抵押权人(金融机构)难于找到人和车,打官司诉讼成本高,还不定能追回来,所以个人很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但抵押公司有资产,金融机构信任,可以放贷,甚至不要抵押。
于是,当借款人分期约款租金违约后,抵押公司可能会先还金融机构贷款,然后派人将汽车(名为抵押公司的车,实为借款人的车)开回公司,直接转卖(有买卖合同在)给他人。而借款人呢,在没有办法分期付款时,也会将车变卖给他人。抵押公司开走车后,给买受人造成损失。于是受让人报盗窃案。
三,问:这种抵押公司派人或者抵押人偷偷开回抵押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只是民事纠纷,不管是抵押人自己开回抵押车,还是抵押公司偷偷开回出租的车(抵押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将汽车所有权转移),都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况且几方之间有复杂的合同关系,不宜认定为盗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分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确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某甲于 2018 年7月将自己的奥迪车以15万元抵押给抵押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分期付款支付利息。支付了10万元后中断,于是抵押公司将车开回,以债权人身份,将此车以10万元转让给A,A开了一段时间后,以8万元价值转让给B(债权转让),2021年8月,某甲得知此车在某地,便来到当地查找,因B更换了车钥匙,某甲用备用钥匙打不开,便以车辆所有人身份找到开锁公司的人员,深夜来到停车场,将车门打开后开走。B发现车不见了报警。经价格鉴定,此车现值12万元。在这一案中,某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他不去找抵押公司维权,却直接将B占有的车偷回。该车从抵押公司到A手中,再B手中,都是合法的民事合同行为,甲不能无限制地行使所有权(物权)。甲开走车后并未留下一言半语讲明车的去向,本人地址,声明开回车辆只是维权行为。B是通过报案,公安机关追查后才找到甲的,由此可知,某甲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论是抵押公司或者借款人,最后偷偷开回车辆行为,行使的权利是所有权,是物权。而车辆最后的占有人,只是基于债权转让合同而占有,其权利为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所有人取回车辆,侵犯的是车辆最后占有人的债权而不是物权。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抵押公司,雇佣一帮人,专门以车辆抵押权人,或者所有权人身份,到处寻找车辆,找到后偷偷开走,只留下一张条子或一条信息的情况发生,有的还回公安机关报警,这是经济纠纷。这种不依法维权,严重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成为暴力催收行为的一种,也成为恶势力的生财方式。从破获的案件来看,象河南庞某团伙"非法收车"案,最后没有认定盗窃罪,而是根据作案手段,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所以,偷偷开回车辆的行为以民事纠纷认定为好。这样认定也反过来教育车辆购买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买二手车,抵押车风险很大,不要贪便宜,以免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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